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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生之吳霸春秋第945章 禮教之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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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「彩!」

    稷下學宮的辯論廣場之上,叫好喝彩之聲不斷。

    在所有罪行當中,最嚴重的莫過於謀逆之罪,這可是要誅九族的。

    難道,這樣的罪行,兒子都不能向官府告發?

    左丘明想了一下,便道:「謀反、大逆及謀叛以上,皆為不臣,故子孫告亦無罪。」

    「但,凡子孫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屬於不孝,應杖一百,徒三年,誣告者絞。」

    「至於盜竊、搶劫之類罪行,子孫不應告祖父母、父母!」

    那士子質問道:「若祖父母、父母犯下殺人之罪,子孫也不該告發嗎?」

    「應予以規勸,這是子孫的本分。若規勸過後,祖父母、父母仍不改過,仍不去自首,子孫就應該告發。」

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「善!」

    一眾士子紛紛贊同。

    那士子也朝著左丘明行了一禮,道:「先生所言,在下附和。」

    在「干名犯義」的事情上,到這裡就能確立了。

    子孫告發祖父母、父母的確屬於「不孝」,但是隱瞞不報的話,一樣是屬於犯罪行為。

    由於吳國存在連坐制度,所以對待這種事情尤為嚴苛。

    鄧析又站在了辯論台之上,朗聲道:「二三子,我大吳有著完善的養老制度。養老敬老,對於孤寡老人有養濟院,若家中有老人者,主動贍養的子孫,還有一定補貼。」

    「然,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,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,返家侍養其親?」

    「請二三子各抒己見!」

    這就是「存留養親」的問題了。

    在這個事情上,士子們不由得交頭接耳,竊竊私語起來。

    人都是感情動物。


    對待老人,何以「子欲養而親不待」?

    就算是罪犯,也應該網開一面,准許罪犯主動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。

    左丘明站了起身,朝著四方台上的慶忌躬身行禮道:「我認為,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!」

    「曲法伸情,對於身犯死罪,父母、祖父母陷入絕嗣與無人贍養者,應該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或流刑。」

    「具體可以規定:諸犯死,若祖父母、父母六十以上,無成人子孫,旁無期親者,具狀上請,流者鞭笞,留養其親,終則從流,不在原赦之例。」

    「不可!」

    這時,一名年輕士子站了起來,反駁道:「法不容情!」

    「死緩、流緩,皆不應該。我吳國犯罪,從來就沒有禍不及父母妻兒的說法!」

    「似尚無悖於禮教!」

    「犯法便是犯法,絕不能姑息。常言道,子不教,父之過,子孫犯法,祖父母、父母應該承擔過失,何有存留養親之說?」

    左丘明緩聲道:「足下所言,大繆也!」

    「存留養親,合乎孝道,合乎人情,更是我大吳推行的一種仁政!」

    「罪犯要被處死或流放,遲早必有之事,又何必在乎這幾年光陰?」

    「哼!」

    那士子冷笑不已,道:「足下簡直是胡說八道!」

    「若是死刑犯,准許其存留養親,豈不是讓他多活了幾年?」

    「要是按照足下的說法,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,我若為罪犯,致殘於祖父母、父母,多奉養幾年、十幾年,豈不是能逃避刑罰?」

    「若只是流放之刑還好說,這死刑犯,斷然不能准許其存留養親!」

    「好!」

    」彩!」

    士子們紛紛拍手叫好。

    吳國重視法治建設,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間。

    犯了死罪,就應該處死,而不是判處死緩。

    萬一死緩,緩著緩著最後還被減刑,豈不是很荒謬嗎?

  



第945章 禮教之妨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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